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期,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保留、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部分项目改变了管理方式。为此,市政府决定,在2005年行政许可清理的基础上,对各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法定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组织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同意、登记、备案等。
二、工作原则
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申请人办事为宗旨,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期限,做到一个机构对外,统一集中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下放县、区政府部门审批,市政府相关部门不再越权审批。
三、项目分类
项目清理结果分为四类:
(一)拟保留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历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并填写上报(在备注栏内注明)。市本级没有最终决定权,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级先行审核的,作为保留项目填写上报(在备注栏内注明)。
(二)拟下放项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由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但至今仍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代为审批的项目。必须由市统一审批的项目,要作出特别说明。市、县(区)均可审批的项目,应明确市、县(区)审批权限(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拟不执行项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取消的项目,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审批而实际工作中作为审批办理的项目,以及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设定的项目。
(四)转报的项目。包括应由上级审批、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市级先行审核转报的项目。
四、程序步骤
(一)各部门、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要求自行清理,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6月27日前连同电子文本送至市监察局(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诉中心,联系电话:4125866)。
(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联合对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核。
(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审定。
五、有关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准确登记各类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按法律、法规原文表述,不得自行或按行业惯例简化;实施主体按法律、法规规定填写,不得自行更改或变通;实施依据从最高依据逐级往下标注,形成完整的法规论证体系,同时附明法律、法规、规章原文并注明条、款、项。对拟保留、下放、不执行和转报的项目均应填报,没有的实行零报告。对漏报、瞒报、登记不准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逾期不报的单位,按自动放弃处理。对决定保留、下放、不执行和转报的项目,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执行。